死亡前 2 年內贈與,為什麼還會被課遺產稅?——2026 修法後的「大老婆條款」
「房子早就過戶給兒子了,怎麼還有一張遺產稅單開到他頭上?」——2026 年修法之後,這類問題只會更常見。這篇把「死亡前 2 年贈與併計」的機制、這次修法改了什麼、以及過去流行的「先贈與、再拋棄」劇本為什麼正式失效,一次講清楚。
制度本來就是這樣:2 年內贈與要「回家」
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對象的財產,於死亡時視為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:
- 被繼承人的配偶
- 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(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等)
- 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(例如兒媳、女婿)
立法目的是防堵「临終前才把財產送掉」來規避遺產稅。所以時間點是關鍵:距離死亡越近的贈與,越可能被拉回來算。
2026 修法改了什麼:從「課不到」到「課得到」
舊制最大的縫隙在於:併計是「回來算」,但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,主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可能就不存在了,導致這筆拉回來的稅「算得出、課不到」——這就是實務上流行的「先贈與、再拋棄」劇本。
2026 年修正後,這條縫被補起來:
修法核心變化
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及依法繼承人之財產,併入遺產課稅後,應納稅額改由受贈人負擔。換句話說:爸爸生前把房子過戶給兒子,2 年內爸爸過世,這筆贈與併回遺產計稅,稅單直接開給兒子——不管兒子要不要拋棄繼承。這也是外界稱它「大老婆條款」的緣由:過去常見「財產贈與子女、子女拋棄繼承讓元配免稅」的操作空間,在新制下大幅壓縮。
三個家庭最常踩的情境
情境一:健康出狀況才開始贈與
很多人是「感覺身體不行了」才加速把財產分給子女。這恰恰是最高風險的時間窗——如果贈與發生在死亡前 2 年內,不但財產回來併計,孩子還要自己掏錢繳稅,現金從哪裡來?
情境二:分年分次贈與,以為可以「錯開」
每年利用贈與稅免稅額分年贈與是常見做法。但併計看的是「死亡前 2 年內」這個區間內的全部贈與,不是單筆金額。越晚開始規劃,落在風險區間內的財產越多。
情境三:「先贈與、再拋棄」的舊安排
已經做了這個安排的家庭,現在的狀態是安排已失效但當事人未必知道。稅負責任已經轉移到受贈人身上,卻沒有任何人事先被通知——這種「以為安排好了」的落差,往往在申報時才爆發。
法規依據:遺贈稅法第 15 條(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併計)及 2026 年修正條文(受贈人負擔應納稅額)。個案適用細節、受贈人間的負擔計算方式,以財政部後續發布之解釋令及核定為準。
那現在該怎麼辦?
兩件事,一件是檢查,一件是補位:
- 盤點已做的贈與與繼承安排——尤其是近 2 年內的贈與、以及任何以「拋棄繼承」為環節的設計。修法後這些安排的有效性要重新驗證。
- 預先處理「稅的現金從哪裡來」——不管制度怎麼改,繳稅永遠需要現金。受贈人負擔制之下,孩子也一樣。這正是傳承規劃裡「預留稅源」的核心:讓屆時有專屬的現金流接住稅單,而不是被迫變賣資產。

